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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杨雅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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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杨雅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分析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的前提条件分析
( Premise of Rural Cooperative System’s Supply)

内容提要:小农村社制条件下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的前提。本文对这一前提进行了分析并且进一步指出: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中,应尤其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安排。
Abstract: It is analyzed in the paper that the  premise of supplying the rural cooperative system  is the restric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system under the small-scale peasant  rural community. And the author stated further that we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informal system especially when we supplied the rural cooperative system. 

关键词: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 制度供给 前提
Key words: Rural   Cooperative   System supply   Premise  

产生于欧洲工业文明的合作经济制度,在其1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经遍布世界各地,形成了嵌入于其制度环境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单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讲,有两种代表性的模式:一是欧美的专业合作社模式。这些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农业生产中相对较多的农业剩余为条件的,这对于我国高度兼业化和农业剩余很少的绝大多数的小农来说是不现实的。二是日本的综合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农协系统。日本的农协系统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建立的,而且有政府强有力的财政、金融支持,这对于东亚小农社会中缓解日渐濒于破产的小农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但是我国自上而下建立的合作经济制度的最终失败无疑为这种模式的选择蒙上了一层阴影。再者日本的农协系统有政府大量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为后盾,这对于有着70%人口为农民的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的中国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流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要么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导致的制度失效,要么是民间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动力不足导致制度供给存在很大缺口。虽然在近百年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留给我们更多的是失败的教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能释放出来的制度能量已成强弩之末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民间悄然兴起,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在积极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一厢情愿往往难以和农民的需求真正协调,具有良好绩效的制度供给仍处在探索之中。
由于我国特殊的小农村社制的制度安排,作为舶来品的合作经济制度嵌入到我国的村社中,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必须对小农村社制对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的基本约束进行分析,这个基本的约束是研究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制度供给的前提。或者进一步说,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研究才具有意义。为此,本文探讨了这一前提条件。
在制度集合中,人们依据规则的作用方式与演替机理,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种类型。正式制度是指法律法规、组织安排和政策以及契约等,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基本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嵌入到另一个国家,而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的传统根性、民族习性和历史积淀,其可嵌入性就差得多。具有特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合作经济制度要嵌入到我国小农村社制的制度环境中,不仅要受到正式制度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制约,而且来自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更加难以突破。
一、正式制度的约束——小农经济
对于我国绝大多数村庄来讲,集体经济已经名存实亡,陷入了实质上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
我国农村实行以村为单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有权承包土地并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作为发包方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作为村民代表的村委会除了拥有对耕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外,绝大多数并没有在集体经济发展上做什么工作,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村经济成为实质上的小农经济,加之土地的零细化经营,单个的小农不仅是一个个被装在麻袋里的“马铃薯”,而且是被切开的马铃薯,小农经济的分散性、盲目性陷入空前的境地。
对于小农和小农经济,马克思曾作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指出:小农是指对自己经营的小块耕地拥有所有权的小生产者,该小生产者拥有的小块耕地的规模以家庭能够经营并且足以养活家口为限,他的收入既不表现为平均利润,也不表现为地租,而是表现为总收入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的工资,并且这个工资以身体的最低限度为界限。
马克思指出了典型小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拥有小块耕地所有权并直接经营土地。小农的最大的特点便在于他既是这小块土地的拥有者,又是小块土地的直接经营者,只有在这种形式下,小农经济“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二是小农所拥有的“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从而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三是经营土地的界限是自己所得工资降到身体的最低限度。马克思指出:“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就他是小资本家,资本的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就他是土地所有者而言,地租的必要性也不会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对于他作为小资本家来说,只有他扣除实际成本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表现为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并且直到工资下降到满足身体需要的最低限度,他往往也这样做。” 在对典型意义上的小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对于小农经济进行了分析。
马克思所界定的小农经济是指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为特征的小生产。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具有如下的特征:
1.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耕地直接结合。马克思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作为小生产形式之一的小农经济的基础即是农民对耕地的直接所有,并且只有在“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小农经济“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马克思把这种私有制称作“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私有制,而不是生产资料归剥削他人的资本家所有“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
2.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或者说,它把生产和消费统一于个体家庭之中。马克思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3.具有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的性质,并由此造成小农就像装入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也就是农民的原子化问题。对此马克思曾有过形象的描述:“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值得指出的一点是,马克思所界定的小农和小农经济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小农和小农经济。这些既是小私有者又是劳动者的小农,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以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行着自身的和生产的生产和再生产。我国现阶段的小农和小农经济与马克思所研究的小农和小农经济相比,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但也有相同的地方。相同点在于都是小农直接经营土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生产都具有孤立、分散的性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小农和小农经济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我国现阶段的小农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小私有者,他们只是拥有对于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税费改革之后,小农无偿地从集体手中取得土地的经营权,从而基本上取得了最低生活保障。其次我国现阶段的小农是市场化的小农,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相比,小农生产和生活上都要受制于市场,这更增加了小农的生存压力。
现阶段我国实质上的小农经济状态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受制于小规模的大体均分的零细化的土地经营所带来的较少的农业剩余,以及在工商业资本挤压下的小农经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有自己特有的发展规律。
1.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农业剩余较少,从而使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很多环节仍然停留在使用简陋的手工劳动工具的阶段。据2003年中国统计研究所课题组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程度研究表明:2000年我国农业生产手段指数(即农业的科技化水平、机械化水平、电气化水平、水利化水平、良种化水平和信息化水平等)为0.1878,完成了不到五分之一的路程,离目标值还很远。这直接影响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影响我国农业剩余增加的最主要制约不是劳动生产率,而是土地资源的高度紧张所造成的人均耕地规模过小。
我国属于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3%、美国的11.2%和巴西的24.5%;即使与同样属于人口大国的印度相比,也仅相当于印度的42.2%(见表1)。

表1 世界各国人均耕地对照表

 世界 美国 中国 印度 巴西
人均耕地(亩) 3.69 10.93 1.22 2.89 4.98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4》,第736-736页。转引自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2000年,第33页。

建国以来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日渐减少,到1994年下降至人均耕地1.19亩。进入21世纪以来,人均耕地资源依然十分紧张,2001年人均耕地面积为1.49亩(见表2),2005年又下降到1.40亩。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邓英陶研究员的报告,我国已有1/3的省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有1/3的县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8亩,已经低于联合国测算的最低生存保障水平。

表2 1949年以来我国人口与耕地变动情况

年份 1949 1952 1957 1965 1978 1987 1990 1994 2001
总人数(亿人) 5.42 5.74 6.46 7.25 9.62 10.93 11.43 11.98 12.76
总耕地(亿亩) 14.68 16.18 16.77 15.53 14.9 14.38 14.35 14.23 19.06
人均耕地(亩/人) 2.71 2.82 2.6 2.14 1.55 1.32 1.25 1.19 1.49

资料来源:1994年之前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业年鉴》计算,转引自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2000年,第42页。2001年数字由《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在人均耕地资源高度紧缺的情况下,小农的生产规模非常有限,生产的农产品70%用于自家消费,进入市场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一般农户尚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有的农户甚至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在村社范围内的土地大体“均分”制度,由此造成了土地的零细化经营状况。资料表明,1985-1996年,我国农户户均耕地面积由0.6公顷减到0.52公顷,人均耕地面积由0.133公顷减为0.126公顷。同期,户均耕地块数由1986年的8.4块降至1996年的6.2块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到1996年,农户平均每块地的面积0.0839公顷。如此零细化的土地经营,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有限的农产品的交易量和农产品的非专业化生产,难以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从而也就成为专业合作经济制度创新的一个瓶颈。因为只有市场规模的扩大,固定成本才可以通过很多的交易,而不是相对很少的几笔交易收回。这样,固定成本就成为制度安排创新的一个较小障碍了,同时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制度的运作成本大大降低,这样降低了制度进入的门槛。而我国非常有限的农业剩余是难以提供这一条件的。
不仅如此,黄宗智所揭示的小农生存的“拐杖逻辑”使得小农经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黄宗智通过对20世纪30、40年代华北平原的小农的实证分析,以及对从近代到现代再到当代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我国的小农家庭型农场是一种“过密型”的生产,无论是近代的华北平原小农还是长江三角洲的小农,莫不如此。“过密型”生产的小农就像一个虚弱的病人只有靠佣工、家庭手工业和副业等兼业收入这根拐杖的支撑才能生存下去,这就是黄宗智的“拐杖逻辑”。这个“拐杖逻辑”在我国现实中的农村依然存在。目前我国农民的兼业化程度很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公布的《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2)计算的农村居民纯收入构成来看,到2001年,农户第一产业纯收入在农村居民纯收入中的比重是47.61%;第二、第三产业纯收入比重是14.08%,工资性收入比重是32.62%。由此可见,农户的兼业收入已经超过了第一产业的纯收入。尽管不同的家庭和地区情况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在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上,非农收入与农业收入已平分秋色。小农的兼业化使得小农更多的把土地作为生存的保障,甚至在耕种土地亏本时要用兼业收入来抵补成本,如此一来小农经济具有了内在的稳定性,这种内在的稳定性加剧了小农生产的非商品化和非专业化。
我国人均耕地资源的高度紧张和土地的零细化经营在短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由此所造成的农产品商品率低和非专业化生产也是短时期内不可能改变的,这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刚性约束,这一方面造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不足,同时也提示我们在制度供给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应这种小农经济的制度供给模式。
2.工商业资本挤压下的小农经济约束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必须选择适当的突破口和发展路径。
我国现阶段的小农已经完全融入了市场体系中。在工商业资本的挤压下,家庭手工业已经消失殆尽,除耕地上生产的可作为食物来源的原料农产品外,小农已经完全融入市场经济的体系中,小农以出卖自己生产的部分农产品和劳动力所换得的收入与市场进行交换进而完成自身和生产的生产与再生产。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作为市场上需求方的小农。小农要从市场上购买除可作为食物来源和种子的原料农产品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①生活资料。小农的衣、食、住、行中,除部分原料农产品外,都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农民不再自己缝衣而是外购;农民食物来源中的许多半成品与成品来源于市场;农民的住房所需材料几乎全部需要购买而且大多采用雇工的方式建造;只要条件允许农民会选择自行车和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其他的生活用品等。②生活服务。目前最重要的是医疗保健服务和教育服务。合作医疗解体之后,农民必须全部从市场上购买医疗保健服务。现在虽然在一些地方正在做合作医疗的试点,但是总体来说,影响面非常小,且效果很不理想;随着教育的市场化,农民必须从市场上购买教育服务。名不副实的九年义务教育的收费已令很多农民家庭难以承受,更不用说收费高昂的三年高中教育和已经市场化的高等教育了。③几乎全部的生产资料。包括农机具、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薄膜等,除少量自留种子外,都需要从市场上购买。④生产服务。农村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生产的专业化,尤其是在适合专业化分工的播种、收割、销售和加工环节,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农民一般购买这些生产服务。日常的田间管理往往由小农自己来承担。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作为市场供给方的小农。小农向市场提供:①所生产的农产品中除去自己消费和留作种籽的剩余部分。②劳动力。除去家庭农业生产需要的劳动力,其余劳动力以被雇佣者的身份进入劳动力市场。
总之,作为市场需求方的小农,处于市场供应的最末端,在这个市场供应过程中,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生产服务商和生活服务商都要从中赚取小农的利润,而且单个的小农在进入市场时,除了力量对比非常悬殊根本没有谈判地位以外,还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常常被欺诈;作为市场供应方的小农,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近乎无限的供给,造成无论是小农生产的商品,还是小农自身提供的劳动力,都处于被控制的地位。小农只是作为初级产品和劳动力的提供者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都被工商业资本所控制,在这些资本的挤压下,农民的生存空间已经被挤压到最低极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供给就是要拓展小农的生存空间,通过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截流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利润归农民所有,即采用合作制的纵向一体化的方式来实现农民的富裕。A•蔡雅诺夫在他成书于1923年的《农民经济组织》中指出:在小农经济的改造过程中,纵向一体化的利润要高于横向一体化,而只有合作制才能使利润的控制权属于组织起来的小农,所以,只有以合作制的纵向一体化的形式才能使小农经济的改造达到适当的深度和广度。
小农的市场化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嵌入提供了切入点,但是在工商业资本控制下的小农经济又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嵌入设下了障碍。这就需要考虑制度供给的“边际性”,即从获利可能性最大、最易于推行和展开、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点供给合作经济制度。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的实质是对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在这个重新配置的过程中,对于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造成冲击。这个冲击会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成本的一部分。
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村社文化
合作经济制度嵌入我国村庄特定的制度环境中,不仅受到正式制度的约束,更加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正式制度安排产生之前,非正式制度安排就已产生和存在,当时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制度的安排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中,非正式制度安排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与正式制度安排相比,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内在的传统性和历史沉淀,以一种抽象的东西出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以非常复杂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正式制度安排,因而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且只有当制度创新所设立的目标与既定的制度遗产距离较近、亲和力较强时,其变迁成本才会较低,制度的目标也才能容易实现。我国农村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有很多,本文只研究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密切相关的一些安排。当前我国的村社主要有三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合作经济制度的供给:即传统村社文化、西方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在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中,除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外,对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主要起牵制作用。
1.传统村社文化。
我国民间的互助传统源远流长,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或现在仍然存在的互助形式有常平仓、义仓、社仓、变工、扎工、参忙、轮会、摇会和标会等形式,这些互助形式范围比较小,参加的成员也大多局限于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和家族成员,更重要的是这些互助形式植根于传统的村社文化中,或者说与传统的村社文化是兼容的。而产生于西方工业文明的有着特定的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合作经济制度与我国传统村社文化的许多方面是相冲突的,最典型的是圈子意识、非主体意识、官文化和官至尚观念等等。
(1) 圈子意识。
小农具有浓厚的圈子意识。中国小农的生活圈子有两个: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圈子和以地缘、邻缘为基础的亲戚、邻里、朋友圈子。这两个圈子的人被小农看成是“圈内人”。除此之外,则被视为“圈外人”。
以圈子意识为核心形成了小农二重化的道德标准:即小农在与“圈内人”和“圈外人”打交道时采用完全不同的道德标准。对此,苏联学者Б•H•米罗诺夫在分析沙皇俄国的农民的道德观时指出:“……农民的道德准则具有二重性。村社道德中存在着很多官方认可的道德,村社道德在村社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得到充分的实施,在同其他村社农民的关系方面,这种道德准则不太起作用,而在同国家、其他阶级、其他等级头面人物的关系中,这种道德很难实行。在农民看来,欺骗邻居、亲属是不道德的,而为了农民的利益欺骗政府官员或者地主——受到表扬的道德行为。偷窃邻居的东西、破坏所分土地的地界、未经允许在村社的树林里砍柴,这是不道德的。而摘地主园子里水果、在地主的林子里砍柴或耕了地主的地——不认为这些行为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这样农民那里有一种道德在处理村社内部成员关系中起作用,还有一种道德——处理同外人、特别是同非农民关系时的道德。” 
我国的小农也具有这种道德的二重性。在与“圈内人”打交道时,封建统治阶级所确立的伦理道德规范,即儒家的纲常礼教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在与家庭内部成员打交道时,小农所遵循的主要道德规范是基于宗法血亲意识而确立起来的“孝”、“悌”。在与亲戚、邻里、朋友打交道时,为了维护邻里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小农所遵循的主要道德规范是基于人情面子意识而确立起来的“信”和“义”。但是,一旦超出了自己的“圈子”,在与“圈外人”打交道时,小生产者便不奉行“圈内人”所遵循的道德规范,而是内外有别。
小农这种二重化的道德规范,与现代合作制所强调的门户开放、人人平等、民主管理、关心社区、团结互助等原则是矛盾的:小农的眼光局限于个人家庭以及亲戚、邻里、朋友等互动的狭隘圈子里,缺乏社会公德意识,对社会公共事务漠不关心;小农在处理人际关系时极具感情色彩,时刻注意对方是否属于自己的“圈子”,以情感代替理性,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这样很难做到规范和公正的管理;圈子意识导致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盛行。
(2) 非主体意识。
小农的非主体意识表现在小农不相信自己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总是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挣扎在温饱线上的小农,处于无钱、无权、无知的社会地位,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保全自己和家庭的安宁,于是他们崇拜任何能主宰自己命运的力量,总希望别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对于改变自身境况表现出消极被动、自由散漫、无组织纪律性,等靠要等思想严重。
世界经验已经表明,合作社成功地帮助弱势群体通过互助的方式达到了自助的目的。但由于非主体性意识的存在,小农对这种自助组织所应表现出来的主体性明显不足。
(3) 官本位和官至尚观念。
这种观念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的理念是相对立的。官僚在中国统治两千多年,官在中国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对自己地位的认识,以及民对官的看法,也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文化观念,这就是“官本位”与“官至尚”。官以其威严压民,官自称是民的“父母”,民见官,则称“老爷”、“大人”。官僚的威风、荣誉、财富,令人生畏、生羡,也就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中国社会中,形成了尊官、敬官的价值观。官本位和官至尚的观念不仅在官场,而且在民间,都在蔓延、滋生着。这种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小农的价值取向。
现代合作社以民主管理为根本制度。官本位与官至尚的观念与之是根本对立的。如何培养实行民主所需的心理条件和气质是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前提条件。
2.西方价值观。
改革开放后,经济主义的逻辑深深地影响着小农的观念,加之各种西方思潮蜂拥而入,尤其是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强烈冲击着我国的村社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造成了农村信仰体系的紊乱和价值观的失落。
(1) 拜金主义。
经济主义逻辑笼罩了整个改革开放的进程,大家思考问题都是以经济价值为本位的。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小农已经身不由己的以个体的身份被甩进无情的市场,正如前面所分析,小农必须挣得足够多的货币才能从市场上购买除了部分原料农产品之外的几乎所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服务以维持自身及家庭的生存。市场逼迫小农形成的对货币的渴望以及经济主义逻辑的盛行,造成了小农“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以至于村民们的价值观是“谁富谁英雄”、“谁穷谁狗熊”,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地位的唯一标准。
(2) 新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
近几年来,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影响日渐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弘扬和尊重,反而遭到了不应有的漠视。村民对此也是麻木不仁,见怪不怪。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把人性中恶的一面充分挖掘了出来,而人性中善的一面由于整体环境的恶劣而受到压制。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村民不惜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由此造成村民之间失去了基本的信任,所以虽然村民之间需要各种合作,但由于极高的合作成本而难以实现;村民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其他人漠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要说村庄内的公用事业更是无人问津;没有理想,没有信念,没有道德底线,一切从实用出发,只要对己有用,不惜损人利己;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诸如孝悌仁义,尊老爱幼,谦让包容等消失殆尽,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逐步被遗忘。
这些价值观与合作经济组织所强调的互助、团结、关心他人、关心社区等价值观背道而驰。
当然除了这些对于合作经济制度发展起到制约和牵制作用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以外,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诸如劳动光荣、以人为本、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和和谐进步等价值观与合作社的价值观是兼容的,这些价值观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但已经不是村社文化的主流。
总之,村社传统文化中的圈子意识、非主体意识、官本位与官至尚的观念,改革开放后经济主义的逻辑以及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极端自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都与合作社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是根本对立的,在这些文化氛围中合作社想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但这些价值观和道德观无疑居于目前村社文化的主流,所以,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从培养合作社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开始。不可否认的是,合作社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是统一的,但是目前它在农村的文化阵地中并不居于主要地位,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以抵制不健康的文化。
起源于西方的经济、文化环境的现代合作制度要融入到当前我国小农村社制下特有的经济和文化环境中,要解决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问题。由于制度环境不同,内在的发展规律也会不同。
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中,正式制度的变迁可以采取突变式的,但是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却一定是渐进式的,这是由非正式制度的特性所决定的。我们可以移植合作经济制度的正式制度安排,却不能移植合作经济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所以对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来说,遇到的最大的阻力不是经济上的,而是文化上的:“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和领悟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驱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供给中,应尤其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对于我国小农村社制条件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经济固然是基础,但必须文化先行,这是由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特点决定的,作者的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没有文化价值观的合作社是难以持续下去的,更不要说健康发展了。


作者简介:杨雅如,女,(1970年5月——    ),河北省肃宁县人,经济学博士,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农村经济问题。
          手机:13722218899
          邮箱:yangyaru2003@yahoo.com.cn

  注:本论文受以下项目或课题资助:
(1)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重点和政策,课题编号:06AJY003
(2)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
(3)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课题: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地方制度供给的实证研究,课题编号:200702012
(4)保定市社科联课题:新农村建设中培育新型农民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060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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