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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余永龙:办好合作社专家沙龙 意义十分重大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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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余永龙:办好合作社专家沙龙 意义十分重大深远 

发布日期:2007-04-11    信息来源:合作社专家沙龙秘书处 
    
余永龙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合作社专家沙龙已经开办两次了,从这两次会议的主题与专家发言看,内容切中当前合作社事业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沙龙为与会者交流思想,深入思考一些问题,启发并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实际工作,活跃学术研究气氛,起到了良好作用,反映很好。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7月1 日将施行,我国合作社事业面临着大发展的好形势。可是,在我们从事合作社事业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的许多人中,对合作社的许多基本概念,并不清楚;对很多理论问题、实践问题的理解需要深入、需要取得共识。在认识上有所不同,是正常现象;有不同的学术观点,是应该的、允许的。
  但作为一种共同的事业,在基本观点上,就应该基本一致,在大方向上应该取得统一的看法,在行动上才能取得一致的效果,在原则问题上、大方向上应该“求同”,在此基础上允许存“异”,允许有不同的看法,允许不同的做法。在原则问题、大方向问题上,如果我们各说东西,没有共同的基本观点,南辕北辙,就没有总体上一致的目标,就很难有共同的事业。为了合作社共同事业的发展,就必须交流思想,活跃研究氛围,在基本观点上统一看法,在大方向的步调上、总体上做到一致,合作社事业才可能兴旺发达,合作社专家沙龙就是达此目的的一个很好的平台。从这两次会议的效果看,能够达到这个目的。
  哪些基本观点应该取得共识呢?比如,什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我们要建立、发展什么样的合作社?对合作社的认识,我们一些同志从理性出发,而是从感性出发去认识,似乎没有什么分歧。其实不然,分歧大矣!如果在合作社事业队伍中,对最基本的什么是“合作社”概念都统一不起来,不能获得共识,各说纷纭,我们怎么可能有共同的、统一的目标行为,去建立、发展共同的合作社事业呢?我们曾经到全国各地去调查过,发现有些所谓“合作社”就是一种群众团体组织,有的是行业协会组织,有的是专业协会组织,有的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的是村社行政性组织,有的是股份制公司,有的甚至是私有制、合伙制公司,他们都自称为“合作社”。我们一些主管合作社事业的领导干部甚至说:目前不是研究“合作社是什么?”或“什么是合作社?”的时候,不是咬文嚼字的时候,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合作社建起来”再说,要“边建设,边发展,边规范”。这些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对诺大一个中国,要发展合作社事业,怎么可能先取得统一的认识,再去行动呢?不!我们并不要求每个行为者,在每个具体的操作上都有统一的认识。以上说法,对合作社操作细节来说是对的;但对合作社的本质问题,对合作社的发展大方向、基本原则来说,就不对了。我们的合作社骨干,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我们的合作社专家们,对关系合作社发展大局、把握合作社发展大方向、基本原则的问题,应该有基本的共识,否则,我们的所谓“合作社”建起来了,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乎《合作社法》规范的、能够按市场规则运营的合作社企业体制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今后要“纠偏”就困难了。不要忘了,我们国家曾经有建立、发展集体所有制旧型合作社几十年历史,那些合作社后来发展到人民公社,最后在市场经济中解体了的历史。这样的历史不能重演。对“什么是合作社?”概念的认同,首先需要在“专家”层面上取得共识,进而在实际工作者、基层领导者层面上取得共识,最后在群众层面上取得共识,我们才能有统一的步伐,才能少走弯路,建立、发展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社。
  合作社事业涉及的基本问题、理论与实践问题非常多。再如,我们有人认为:合作社的原始产权是社员所有,因此,合作社是私有制企业,或合作社属于私有制企业范畴。这样的认识也值得商榷、研究。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什么?对这问题的回答不能仅从原始产权的所有制上找答案,这个问题所指是合作社企业产权制度,与原始产权制度两层产权制度问题。
合作社原始产权,也就是设立者的产权,设立者可以是农民个人,其产权是私有;设立者也可以是集体、企业、事业、团体单位、法人,其产权就不能简单说是“私有”。合作社企业产权,更不能说成是私有制,如同股份制企业的原始产权是归股东私有,我们不能把股份制企业简单归结为私有制企业一样,其企业产权制度就是“股份制或者股份所有制”,这是指的企业二级产权制度,不是指的原始产权。同样的道理,合作社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制度,其企业产权制度是原始产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同于私有制企业,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的另一种企业制度,其企业产权就是“合作社制”。把合作社看成是私有制企业的观点,是把原始产权看成单一的私有,同时又把原始产权与企业产权混淆了。
  私有制企业是原始产权与企业产权统一、同一的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很多企业所有制都与原始产权不同一,比如,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作为一种企业,就有其成立的法律依据,就有区别于其他企业制度的产权所有制度,这种企业产权所有制度,其原始产权可能是私人所有,也可能是团体(部分)所有,也可能是合作社公有(一部分),甚至可能是国家、外资(部分)所有。怎么能把合作社企业的产权所有制简单地归结为私有制呢?合作社的社员成分很复杂,除了个体农民外,至少还有团体社员,团体社员的成分更为复杂,怎么能把成员都归结为“私人”以及企业产权制度为“私有制”呢?
自《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事业有了进一步深入发展,将来必然会有更大的发展,必然在认识上、实践上提出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站在理论高度上,对许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组织问题、制度问题,对过去从传统经济学出发已经有定论的说法,从“合作社”角度进行重新审视一些经济学基本问题,比如对合作社企业的分配、积累、交换、金融、社会责任、合作社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等等许多问题,都因为合作社企业制度的建立而赋予了新的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讨论;首先有必要在少数专家范围内讨论,对我们的思想、理论的深化是大有裨益的。此外,把这些问题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放到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大环境中,又可能对许多基本问题得到新的认识,在“专家沙龙”这个小范围里研究、讨论这些问题,对活跃思想,深化理论认识,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合作社专家沙龙,目前还是一个少数人活跃思想的小平台,不要小看这个平台,它牵连着我们的合作社事业的发展,甚至牵连着社会主义农村、农业经济以及农民的共同致富的大问题,牵连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问题,为这个平台服务的手段,除了开研讨会外,还有专家沙龙网站、内部刊物,可以为专家发表意见提供方便,有条件扩大影响面,在这里,我衷心地向沙龙的组织者、策划者表示感谢,希望合作社专家沙龙在今年多开办几次,预祝办得更好。

                   2007年2月12日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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