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页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欢迎您,客人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 搜索 | 帮助 | 刷新 | 用户列表 | 查看IP来源 | 公告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
用户名: 密码:
您是本帖的第 3188 个阅读者 刷新产品 树型结构显示
 
 * 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 加入我的收藏   把本贴加入IE收藏夹



普通用户
热土
等级:三段
文章:236
积分:2405
注册时间:
2009-4-27 0:34:29
顶楼

发贴心情 郑有贵: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路径与政策研究
郑有贵

内容提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财政支持“三农”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本文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合作和民主运作机制等组织特性,分析了通过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等多个路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信贷需求的可行性,并探讨了相关政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金融支持  政策研究
    
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财政支持“三农”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金融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有效载体。在法律所明确的政策框架下,应当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路径和具体的政策措施,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本文在形成过程中,对参加2007年9月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在郑州市和2007年8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张家口市举办的研讨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问卷33份,有关农户的有效问卷26份,以下简称问卷调查),其中协会22个、合作社11个,分别来自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这一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一般有两个层次,一是合作社的统一生产经营,另一个是农户的分散生产
经营。在这种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也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二是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的信贷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初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所需资金规模也较小。问卷调查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需求的规模较小,33家中,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需求规模为713万元,其中高的达3365万元,低的只需要2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仅占10家,1000万元以下的多达23家,而在500万元及以下又高达2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问卷调查还显示,75%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6个方面都有贷款的需求。其中,加工厂及设施建设、基地建设、收购资金三项贷款需求在贷款总需求中总计占83.2%(每项又均在25%以上),技术改造、销售网点建设、运输工具的购买三项所需资金在贷款总需求中的比例均低于5%(见表1)。表1    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需求情况
项目 资金需求额(万元) 占总需求的比重(%) 涉及家数(个)
收购 6012 25.5 28
加工厂及设施 6795 28.9 28
运输工具 1145 4.9 28
基地建设 6791 28.8 33
技术改造 1624 6.9 27
销售网点建设 1175 5 25
合计 23542 100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主要用于种养设施、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购买。问卷调查显示,26家中,成员用于购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所需贷款占贷款总需求量的51.4%;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贷款占贷款总需求量的38.6%(见表2)。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周转性资金短缺问题,而只有不足4成的农户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内,农户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张,向着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对贷款需求强劲增长,由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增加到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主要用于发展规模生产的前期投入和正常运转。
表2    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信贷需求
项目 资金需求额(万元) 占总需求的比重(%)
生产设施建设 7008 38.6
周转金(购饲料、肥料、良种等) 9340 51.4
其他 1772 9.8
合计 18170 100
    在内有农民自身发展需求、外有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将日益增强,功能也将日益增加,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的提升将更为迫切,进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更加强劲。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现状与问题
    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需求旺盛相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少获得贷款。在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只有7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获得贷款1552万元,仅其贷款需求量23542万元的6.6%;从获得贷款的渠道看,有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信用社获得贷款,有1家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有2家从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见表3)。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主要从信用社获得。
表3    7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贷款情况
获得贷款途径 获得贷款额(万元) 获得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数
信用社 480 5
农业银行 10 1
农业发展银行 1050 2
开发银行 0 0
工商银行 0 0
其他金融部门 12 1
合计 1552 

    问卷调查显示,26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获得2211万元贷款,仅占贷款总需求的12.2%,且只有1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贷款。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金融供给的障碍因素是什么”这一问题,问卷调查中主要反映有以下原因:
    (一)是金融支持政策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特别是收获季节贷款更难,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但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金融支持政策不足的原因,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还不能成为承贷主体,因而一般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
    (二)是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知道政府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金融部门难以了解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都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少有关部门或组织的协调和推荐。
    (三)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其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农民的信用与还款能力也相对弱一些。在农业风险大、收益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抗风险能力弱,农民的固定资产(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不能作为抵押物,以及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而金融部门也不愿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服务。
    (四)是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商业金融机构网点减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半径较大而难以触及,合作金融还处于试点阶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路径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在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直接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机制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等多个路径加以满足。
    1.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也是实施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的需要。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规模较小、需要不断积累资本的发展初期。如上所述,在这一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实现规模经济和提高农
民的组织化程度,成为重大的命题,而解决这一重大命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可以广泛接受的重要路径。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快速发展,国家也通过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现阶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资金短缺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发展,甚至于维持现状也有困难。鉴此,构建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资金短缺的问题,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具有可行性。首先,时机已经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不仅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还规定了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对以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制度等为核心的合作社运作制度进行了规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提供了指引和法律保障。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育壮大,日益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面军,其龙头带动功能日益增强,这不仅使其成为财政支持“三农”有效的组织载体,而且还由于这种自组织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和有效的组织载体则是必然的优化选择,更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其发展的有效路径。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更加有利于信贷平台的构建。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互助联合的组织特性也驱动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互助和联合(因而合作社的联合也成为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原则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可以为其发展形成更好的平台,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奠定了更好的组织基础。第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一个指导、扶持和服务部门,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奠定了组织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有二个组织可以依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一般农户、大户、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行业协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行业服务、协调、沟通和游说、维护利益、自律等基本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是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
法律、市场、舆论环境,并通过共同行动拓展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就现阶段而言,全国自下而上的农业行业协会尚未形成,全国性农业行业协会又多为二政府,基于这种情况,可先行选择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建设试点。二是依托地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L《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按照这一规定,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有义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换言之,依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也是可选择的方案之一。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不能直接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一套一马两块牌子,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自负盈亏的市场化运作企业。两种方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做出选择,在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发育较好的地方,依托农业行业协会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是最佳选择;在农业行业协会尚未发育起来的地区,也可依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按照市场化运作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机制的建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是扩展其服务功能的应有之义,可以解决成员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是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实现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具有非常强的可行性。首先,成员的生产经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层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发展是建立在成员的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的,离开了成员生产经营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则无基础。农民专
业合作社帮助成员解决其生产经营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进而实现成员的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发展才有了基础。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的内在需求和动力。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
机制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合作社原则为内核的制度安排,把其成员联合在同一组织体系之内,在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发展的机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共谋发展,民主管理,相互监督(也包括成员联保制度),成员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本身就是一个信用关系非常强的组织体系,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可以降低、避免还贷上的道德风险。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公积金制度∞,这也使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所导致的还贷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有生产资料共同购买、技术服务统一提供、产品共同销售、盈余按交易额或交易量二次返还及资金结算关系,即两者之间有组织内部的资金流与物流关系,这可以规避成员不还贷的风险。第五,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向成员提供服务的能力增强,提供服务的内容增多,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凝聚力也就随之增加,成员对合作社的依赖性也增强,实现更好发展的预期也不断提升,这有助于成员与合作社在贷款上形成更好的信用关系。第六,农民通过与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而实现发展,也增强了成员还贷的能力。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成为很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大量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良种、饲料等赊销业务原因。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赊销实践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问卷调查的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有2家对成员实行统一信贷担保,有6家实行成员联保。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业务,既扩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业务范围,又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促进了成员生产经营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也更加坚实。在这方面,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案例一:山西省榆社县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给农民贷款,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信用好的可以贷到50万元。同时,榆社县政府拨专款成立担保公司,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再担保,并实行农民贷款贴息的政策。榆社县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增强了还贷能力。2007年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纯利润720万元,累计归还信用社的贷款4000多万元,不良贷款率几乎为零。这一金融服务新模式开始在山西省的56个县进行推广,近40万农民从中受益。
    案例二:宁夏灵汉渔业合作社,从2003年开始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当年向89户农民提供2万~5万元的承贷承还服务,其成员共贷款240万元,用于渔塘建设等。到2007年上半年,向50户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每户50万元,贷款余额达1700万元。该合作社在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上,建立了一套机制,即在四统一分基础上,实行资金到户、封闭运行(即资金到户但不能随意支取,而只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支付资金,并从成员向合作社卖鱼款中扣除贷款)。
    案例三:安居养猪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担保。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由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信用社向农户发放1 万—2万元的小额贷款,资金封闭运行,贷款本息在公司收购环节中除出,解决了合作社成员养猪缺资金的难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还需要在机制上进行探索。首先是完善合作社的运作,特别是完善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共同购买、技术服务统一提供、产品共同销售、盈余按交易额或交易量二次返还及资金结算等制度,以规避成员不还贷的风险。其次是完善公积金制度,建立起风险分担机制。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
    村镇银行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与大的商业银行相比,在向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方面,有服务半径小和运作成本低的优势,其发育壮大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小农户信贷需求问题的解决。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启动了在农村地区开展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工作,2007年10月又将试点省份从开始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既可以促进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需求。从试点情况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几乎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而是另起炉灶,缺乏资金来源、缺乏市场开拓能力、缺乏经营
和管理人才,特别是其运作不规范,不得己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由政府干预运作的现象较为普遍,地方政府对此也有较多担忧。在农村资本缺乏、经营人才短缺特别是农村职业经理阶层尚未形成∞、农村经济民主处于起步阶段的条件下,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资源优势i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是现实的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资源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在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基础,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资本金的形成和积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具有一定市场开拓能力,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业务的开拓;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经济组织,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可以更好地实现其为农民特别是成员服务的政策目标,进而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这一瓶颈制约因素;农民专业合作作为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包括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个层次的机构,可以实现民主管理,避免决策和管理中的重大失误而导致的重大经营损失,有利于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组织,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可以促进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的生成,都是为获得比个体更大的经济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生成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通过组织起来获得市场交易与组织内部交易成本之差。现在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兴起,主要是由于这方面的因素,驱动农民走向联合,发展合作经济。二是通过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实现资源回报的最大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形成,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迈出了很大的一步。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金融方面的业务,这不仅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短缺的解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极为不利。这也是粮食、棉花、油料等大田作物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发育起来的原因之一。国外经验证明,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信贷和保险等业务,是维系其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约束,同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政策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的有效载体,在引导和鼓励金融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上,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并采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或从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企业等多方注资的贷款风险准备基金和多方合理分担风险的机制等政策措施,鼓励其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直接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方式拓展业务范围,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需求。
    在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贷款上,实行基准利率,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由政府财政贴息解决,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因贷款利息高而农业效益低所导致的生产经营成本高,进而导致农业竞争力弱、农民还贷能力不强、贷款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贴息、低息等优惠贷款,降低贷款成本,进而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贴息、低息等优惠贷款又是提高农业竞争力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的更加有效的途径。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上,需要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注资入股、合作社注资入股、企业注资入股、政府财政注资等多渠道的资本金聚集机制。换言之,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平台的构建上,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同时,还需要实施政府财政注资、.减免税收等政策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部门,也要履行职能,协调金融部门,并向金融部门推荐好的项目,解决金融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既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获得贷款,又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上,政府需要在财政上向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即根据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服务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以弥补提供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服务中所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及补贴部分风险金。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上,政府不仅要从政策上予以允许,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主导力量,一视同仁地实行财政注入资本金和减免税收等政策。
    在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上,予以政府财政注资支持。同时,要通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户”、“信用村”的培育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险+信贷”等农村银行业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
    在农村金融创新上,以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一是开发金融产品,将农业贷款期由现在的一般一年,延长为三年等,以满足农业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时间较长的需求。二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制度,如运用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列为抵押物,尽快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

农村金融改革与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构建
王曙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100871)
在二○○八年十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促进农村金融改革成为核心议题之一。而在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展望中,全会饶有新意地提出了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政策主张。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改革的主要经验是什么?“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未来目标模式,究竟具有哪些内涵?要具有这些本质内涵又应采取何种政策框架?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均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中国30年农村金融改革从总体而言成效显著,其中所累积的大量宝贵经验值得总结。历史经验表明,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关键在于扶持增量部分,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引入有效的新型竞争主体,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逐步多元化。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组建,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谱系,既增加了农村金融的供给,又改善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生态,对我国未来农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增量改革既是中国整个经济转型的重要经验,也是农村金融改革未来必须坚持的方向。可以说,从1978年到2004年,在长达26年的过程中,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举步维艰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仅仅着眼于存量的改革,而忽视或延缓了扶持增量部分的成长。而2005年之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最大动力来源于开始鼓励增量部分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迅猛发展必将极大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为我国农村经济转型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信用支撑。
在扶持增量成长的同时,存量改革也应稳健推行,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存量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定位和多元化的产权构建。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未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趋势,是鼓励各地区农信社寻找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同时,明确农信社的功能定位,承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和股份化趋势,不再执著于“合作制”的原教旨主义观念。在农村商业金融领域,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造必将为农行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其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深远的变化。在政策性金融领域,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多元化,其商业性业务必将更注重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农业基础性设施和机制的构建,其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体系也将发生积极的变化。
近年来,农村金融领域的改革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很多影响深远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农村金融改革。2005年12月,人民银行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在五个试点省份开始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银监会2006年12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些基本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扩服务,先试点,后推广”这18个字。应该说,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是最近十几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对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信贷资金外流、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随着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形式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这些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涵和未来改革趋势
我体会,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涵:
第一,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具备完善的市场竞争结构。也就是说,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类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展开较为充分的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质量,有利于提高农村市场的整体效率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绩效。
第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使得产权结构能够实现充分的多元化。合理的产权结构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充分活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产权结构的单一化有可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在合理的产权结构中,尤其应该强调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而尽量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有利于动员资本和扩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灵活的经营机制。
第三,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可以保证提供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这就必然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等机构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各自担负起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这些要求,与现代公司治理的一般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第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这就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长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才能使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保持不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人力资源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农信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经理人员与信贷部门员工对现代金融知识了解有限,缺乏竞争理念,其素质亟待提高。
第五,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天然包括农民信贷可及性的提升,即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现在,由于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一般农户、农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营者)的贷款意愿很强,但是由于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和新型农村机构覆盖面尚很小,导致农村的融资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因此,衡量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看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的信贷可及性是否得到实质性的、有效的提升。如果一个农村金融体系虽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结构、产权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但是都眼盯城市,不为农民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那么,这种农村金融制度仍然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有效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第六,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依赖政府的补贴,而是通过自身的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通过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就能够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紧贴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具备过硬的业务拓展能力、金融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农村金融领域的未来改革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与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问题高度重视,央行和银监会出多个若干重大决策,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已经有了很大改观。展望未来,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第二,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中,应充分动员民间资本,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逐步多元化;第三,要实现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税收上予以优惠;第四,要大力加强农村金融教育,普及农村金融知识,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
从历史经验来看,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对微观主体创新行为的鼓励与宽容,那些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基层的信用社,都属于草根性的金融组织,与农民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内部创新的动力和意识都非常强,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治理模式。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对农民的自主创新行为给予鼓励,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将这些成功试验在其他区域进行推广。
可以预见,将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必将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良好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必将获得更大、更有效的金融支持。

 

 
查看用户IP来源及管理<br>IP: *.*.*.* 2009-5-13 15:49:3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客户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主楼 邮编:100028
业务电话:010-86584597 传真:010-64652009
Powered By :obbs Version 1.0.1
Copyright ©2002 - 2003 mtvok.com,页面执行时间: 4176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