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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朱启臻王念: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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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基础和条件
  朱启臻1  王念2
1.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2. 中国农业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制度成本,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保护农民利益。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能在分散的小农生产基础上自发产生,而是需要一系列的条件。本文认为专业化的社区合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基础,而专业化生产、合作者之间资源的异质性、以及合作社领导人的存在和政府的推动等因素,构成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条件。了解中国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基础和条件,对有效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避免盲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基础与条件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激励, 但同时也使农户独自面对复杂的市场。农民承受的市场风险逐渐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使组织起来抵御市场的风险,成为农业发展必然的选择,也是农村工作重要方向。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良好的外界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因为该法的出台而引起农民对合作社的热情,相反,许多地区的农民对合作社表现出冷谈的态度,甚至出现“合作社运动而农民不动”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问题。本文从农民的需要、社区特点、生产特点和国家支持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进行了分析。
一、农民合作的条件分析
理论界通常认为农民组成合作社的理由有两个。第一个原因,由于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即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等,农民为了克服单独生产存在的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高、独自经营面临自然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为获得相关市场信息而支付的高额交易费用等,于是选择了由单独生产转向联合生产,形成一种产出上的规模效应。第二个原因,为了在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中,形成一种抗衡力量,以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克服“小生产,大市场”的弊端。但是,如果说这是农民进行合作的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应该很容易形成,因为这几乎是所有农民所期待的。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事业并没有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而像一些人预想的那样形成全国化的合作运动。大多农民表现出对“合作”的冷淡,农民合作的意愿并不高涨。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以上这种分析是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用功能解释代替因果解释,把自觉的目的导向看成了社会现象产生的充分原因。杜尔克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曾提到过,社会学方法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能把社会事实的起因和它发挥的功能混为一谈。“当我们着手对一个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时,我们必须分别地探求产生这种现象的充分原因和它完成的功能”。[1] [ 而且,这种目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未必可以实现。如果说农民合作社是为规模经营需要而存在,那么,任何一个农民合作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与其外部市场上集中买方需求的供应商相比都不会具有生产成本上的优势 。因为这涉及到技术等问题。农产品市场无论在世界何处都基本表现为一个接近完全竞争性的市场,农产品中间商、农户大多是某一时期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他们对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力都是十分有限的。所以,说是为了形成市场抗衡力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或者说农民组织形成市场抗衡力是有条件的。帕森斯认为,行动是由一些构成元素组成的,其中每一个元素都是一个“单位行动”,每一个单位行动都包括:行动者;该行动所指向的“目的”或目标;包括“手段和条件”在内的情境;“规范取向”具体限制了适合于该情境的备选目的和手段的范围。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人们的合作行为以及人们进行合作的基本条件。
合作和文明一样古老。人们最早的合作源于保护自己和共同杀死大动物。文字记载的合作在数千年以前,古埃及就有手工合作,巴比伦就有了合作性的农耕,在古代中国的许多传说中都有关于合作的美谈。马林诺夫斯基曾指出:“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 所以,合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按照通常的解释,合作是指社会互动的一种方式,指挥个人或群体之间为达到某一确定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形成的联合行动。参与者必须有共同的目标、相近的认识、协调的互动、彼此认可的规范,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人们进行合作的条件是什么呢?从组织发生学的角度来讲,人们为什么需要组织取决于两方面:一是组织的存在可能发生规模效益递增的现象,这是一个产出经过组织过程而大于投入的现象。二是组织可以提高“范围经济”的效率。就是说人们可以通过扩展生产服务的范围来提高效率,尤其是大型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的管理和生产组织产生更高的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但是这还是没有从合作的本质意义来进行分析。关于“合作”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两个人抬木头的行为中得到启示,目标一致性和完成任务手段的依赖性是其合作的两个必要条件。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把人们合作的条件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合作的需要并且存在可供选择的适当的合作者。当个人或群体无法单独解决问题时就需要与别人合作。有了合作的需求后,则需要可供选择的适当的合作者,他需要具备与合作项目有关的知识技能、并会使用合作的手段来完成任务解决问题。
第二,行动者之间资源的异质性。在现代越来越注重劳动分工的社会,很多复杂的工作或者项目都超过了个人的能力范围,需要合作才能实现。但是如果合作者之间资源的同质性比较高,合作也很难达到理想的目的,没有太大的合作必要性。也就是说,行动者之间资源的异质性越高,就越有合作的可能,越能够体现合作的价值和必要性,但是这并不是合作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
第三,存在潜在的合作收益。合作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追求某种收益,只有当合作存在着很大的潜在收益,并且大到足以超过人们不合作的心理阈限时,人们才意识到有必要通过合作来获得这种潜在的合作收益,进而转化为合作动机、意愿和行为。这是任何一种合作得以发生的前提与基础。
第四,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信任。这是进行合作的重要原因,也是合作行动发生的必要条件。合作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诚信基础之上,合作者之间的信任以及信任程度的高低是关系到合作效率的高低的主要因素,否则在达成合作协议及监督合作协议实施时需要很高的成本,如此合作行动也很难发生。
第五,存在推动合作的强大动力。有时行动者之间相互合作愿望强烈,合作的潜在收益巨大,而且相互信任,但也未必能够合作,因为缺少一个推动合作的外力,这种力量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当这个“导火线”催发出了人们心中合作的意念时也就产生了合作行为。 
马克思曾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著明结论,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农民很散漫,他们必须“从分散往合作里走,以合作团体利用外部技术”。 中国农民确实存在“善分不善合”的普遍现象,人们明明认识到合作可以带来更大的收益,却偏偏选择不合作而选择竞争,结果导致两败俱伤。这是一些合作社实际工作者最感到困惑的问题。在这样的现状下,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又该怎样建立呢?根据以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同类农产品生产者之间生产的联合,更主要的是生产与销售的联合,生产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联合,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资源的异质性互补,以实现潜在的合作收益。除此之外社区内的合作与外力的推动也是重要条件。
二、开放的社区合作是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单元
    社区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在其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中首次提出来的。他在比较了现代社会与社会共同体的两种差别很大的社会人际关系后认为:“农村社区就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的载体;共同体又可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等三种类型或层次”。 并且社区是建立在“本质意志”即“情感动机”上的,在农村社区里面,人们的相互联系是建立在亲密、淳朴的自然情感基础上,是有机联系的。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强调结构的二重性,认为结构既作为自身不断组织起来的行为中介,又是这种行为的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是外在于行动,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和再生产。马尔科姆·沃特斯认为,“结构指的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经验之下潜藏的各种社会安排所体现出来的模式。” 社会场域论模式也认为社区是一个社会行动与互动的场域,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影响。参与活动的人及活动的方式,都受到地方文化和风气的引导。所以,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人会表现出与这个结构相适应的行为。我国农村社区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联系起来的,农民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以家庭为准则。同时,农村的人际关系状况是“差序格局”的形式,人际关系越疏远,人们之间的信任度也在下降。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所传承下来的保守观念,使得农民更加倾向于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比较亲近的熟人来往,对较为疏远关系或陌生人则保持着与生俱来的排斥和不信任感。农民在农村这个社区里通过持续、频繁的互动形成了一个“熟人社会”,他们享有共同的自然资源、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容易达成相互的信任和理解。而相互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由此农民更倾向与他们熟悉的身边的人进行合作。历史上,中国农民在宗族、村落共同体等小群体内部的合作能力是较强的,例如在相互救助、修造公共设施、共御外侮等方面。虽然不少人用“一盘散沙”来形容农民,但这种现象只是发生在小共同体与小共同体之间,一个个的村落共同体更像一颗颗的袋装马铃薯,而在共同体内部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相对整合的。
李昆、傅新红认为“信任”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是合作社存在的基石,而外因(市场信号、竞争对手的策略、政府行为)只是影响其兴衰进程而已。合作方之间由于信赖关系的存在,可防范外部唯一性资源对他们依赖性资源未来准租金的剥削,可节省信息收集和评价费用。 徐晓军在《社会距离与农民间的合作行为》中将农民间合作行动的三种类型:人际信任型、制度信任型和混合信任型。人际信任型合作类型,是指在社会距离比较近的农民之间发生的一种合作行动。 农民之间的信任是一种依靠人与人之间持续、频繁的互动而产生的人际信任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状态,他们对外人的信任感普遍不高,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而且建立在制度信任基础上的合作有很高的成本,如交易成本和对合作行动的监督成本等,同时由“未知”导致的高风险性也使农民很少借助制度信任关系来开展一定的合作。所以,中国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应该是社区合作为基本单元的合作社。这是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建立的社会心理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农村社区合作是作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单元来体现的,因为仅仅以独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为合作对象,合作者往往是分散的,难以形成密切的合作,也难以构成合作的基本单位。专业合作本身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结合血缘、地缘和业缘的兼有传统合作形式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的混合型的合作社。帕森斯强调,一个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稳定,不仅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一般功能需求的子系统,而且取决于这些子系统之间是否有跨越边界的对流式交换关系。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达到可持续的目的,必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同时,格拉诺维特的“内嵌性理论”认为,社会关系网络有可能限制一个人的信息获取,于是关系网络的不同结构及其个人所处网络中的不同位置导致不同网络中的人的行为出现差异。博特的“结构洞理论”认为个人不需要把所有的关系都建立起来,只需要建立某些主信息源来打通各个不同质的信息群体。不重复的信息源越多,关系网络就越有效率。由这两个理论可知强网同质,弱网异质。弱的不同的关系网络位置将会有不同的新的信息,影响人们所获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决定人们不同的思考和行为。而强关系网社群则很难得到新的信息。虽然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域间人群的流动变得频繁,但是我国农村社区仍然属于“强关系”类型,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有限缺乏建立不同信息源的能力,从而获得信息的异质性较差,削弱了对外部环境的把握能力。
    合作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寻找到合适的合作者,狭小的、高人际信任关系的圈子中寻找到这样的合作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缺乏资源的异质性,合作社也难以进行下去。人民公社最终走向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单纯的集体内合作,大家基本上都做着同质性的工作,公社的发展就仅靠农业进行维系,无法从其他领域吸引和利用更多的资源发展自己,最终人民公社体制退出了历史舞台。社区合作是人际信任型的合作,所以应该在这个基础之上引进外界的社会资本,使这种以社区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型的合作中有制度信任型合作。仅限于在一个社区内进行合作的行动取向是利他性的特殊主义,缺乏一种更制度化的规章和行为取向,利益与监督问题也很难直接的表达出来。血缘和地缘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但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它的发展就应该是跨地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最通常的办法是以社区合作为基础的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农村社区合作社与公司的合作。总之是出于对合作者以及异质社会资源的需求在更大范围内的合作。一方面它充分利用传统血缘和地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引进以契约为主的现代的业缘合作形式。虽然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都同时发挥着作用,但人际信任依然是基础,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制度信任只是发挥着辅助作用。这种以社区为基础建立的开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避免了社区内农民间单纯依靠人际信任导致的合作者太少的问题,又避免了社区外农民间单纯依靠制度信任而导致的信任不足的问题。
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是一个以蔬菜设施农业为主的村庄,主要种植黄瓜、西瓜、西兰花、西红柿、生菜等。该村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蔬菜种植合作社,也是通州区设施农业方面第一个合作社。该合作社现有社员150户,其中本村社员80户,外来社员约70户,这些外来社员都有比较丰富的种植经验。同时,该合作社不仅允许外村村民的加入,还积极的与公司合作,保持合作社的开放性。合作社与北京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安农业经济利益共同体建设示范模式合同书》,引进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三安公司提供全部种植技术(并派技术人员长期住点服务)、技术产品(生物肥料与生物农药)、育苗物资、市场、品牌等;草厂蔬菜合作社组织生产,协调机制,技术落实,分配与兑现等;农民出劳动力、温室和有机肥。所以,这个蔬菜合作社是一个以草厂村这个农村社区为基础而成立的开放的专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与公司合作,在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公司对农户的蔬菜实施按保护价收购,承担着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所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户的零风险。其中保护价的制定包括土地、劳务、水电费、种子、肥料和农药六大要素,当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公司按照保护价收购,保障农民经营的成本。当公司销售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在去除成本后产生的净利润,双方商定按各50%分成,合作社按照社员提供蔬菜的量所占该类蔬菜总收购量的比重将利润按比例分配给社员。所以,这种合作是一种异质性合作,公司不仅保障了农产品的销售,而且还有先进技术作保障,这是开放系统的优势,也是建立在契约上的制度型信任的效果。由于这种合作是建立在草厂村这个社区合作基础之上,所以村民的参与热情非常高,对合作社的认同度也比较高。
三、进行专业化的生产
我们强调农村社区合作是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也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在社区内要实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不难想象,社区内分散的非专业化生产是难以产生社区专业合作的。
首先,只有专业化生产才能激发农民的合作需求,这是合作社产生的基本条件。不少学者认为分散的小农最应该合作,实际上分散的小农很难产生合作的需求。关键在于分散小农生产不存在潜在的合作收益,或尽管有合作收益但难以达到人们产生合作的心理阈限。专业化生产则不同,其一,专业化生产农民的投入增加,农民作为投资主体更关心自己的投资效益,要实现这种效益,就必须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其二,专业化生产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下,农民的生产规模很小,农业生产追求的是农产品的自给自足,很少将产品拿到市场上去交换;专业化生产则不同,它以同其他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商品交换为目的,其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商品性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背景下的复杂技术提供和产品的销售,往往是超过了个人的能力范围,从而刺激了农民的合作需求。要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通过合作可以实现行动者之间异质性资源的共享,达到增加收入的目标。
其次,专业化生产可以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这是合作社存在的重要条件之一。专业化,就是一个人或组织减少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同职能或操作种类,或者说,将生产经营活动集中于较少的不同职能或操作上。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则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所选择的商品种类项目的减少、或生产经营同一商品时集中于某一职能的过程与水平,也是同类产品的生产由分散生产趋于集中生产,变小批量为大批量的过程。从生产力经济学的角度,合作社在生产力因素的组合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数量上取得规模经济,在质量上取得结构经济,在空间上取得布局经济,在时间上取得时序经济。专业合作社要体现出“专业”的特点,即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农民必须真正成为以专业化商品生产为主的农民。
专业化生产方式可以通过对市场结构和生产者生产能力以及产品质量的影响而改善产业发展的条件,促进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提高。一般认为,农业是一个接近完全竞争性的产业,农户很难从农业内部获得较高的收入。于是,在这种市场体制下,竞争就促使了生产者采用劳动生产率最高、最节约成本的生产方式。专业化生产就体现了这一点,其通过两个方面的作用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一方面,专业化生产可以提高劳动的熟练程度、节省劳动和其他投入的耗费、积累生产知识从而提高农产品的生产率和质量,使农民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和增加农产品的出售量而获得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专业化生产是根据各自地域的优势选择最具优势的产品进行生产,通过差异化生产使自己拥有独特的产品或独具的优势创造生产上的“产品差异”,从而促进各地区产业带的形成和不断发展,提升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改善完全竞争型的农产品市场结构,从而在农产品的供应方面创造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结构,促进农民增收。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实行农业专业化,可以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更有效地发挥机械的作用和有利于采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降低生产费用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特别适合提供大批量的标准化的农产品。在美国,专业化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比一般综合性的农场要高得多。如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沿海平原地区,专业化的烟草农场和烟草棉花兼营农场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前者平均每人时的销售产品价值为2.04 美元,每人时的净收入为1.02 美元,后者平均每人时的销售产品价值只有1.93 美元,每人时的净收入只有0.93 美元 。从农场水平看,农场主收入的提高与农场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是同步的。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的比例还比较低,以蔬菜为例,我国是世界第一蔬菜生产大国,但其出口数量仅占国际蔬菜贸易量10%左右。这是需要反思的问题。根据国际市场的信息反馈,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数量和创汇额高低的主要限制因素是产品质量(主要是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和产品的包装、加工水平,其中产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所以,我国产品不是“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质”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就要在农产品价格、质量和信誉上下功夫。实现专业化生产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建立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比单家单户的分散生产更容易实现标准化生产,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案例:
北京通州区草厂村蔬菜合作社是建立在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基础上的,全村80%的农户加入了蔬菜社区型专业合作社,实行的是“公司+ 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模式。三安公司有自己的一套“三安技术”,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该公司对社员的基地管理实行全程追溯管理,即对田间管理、农事操作、气候变化、产品采收(流程)等实行全程记录,实施全程责任追踪管理。在操作规范方面,由公司制定技术规程和提供技术指导,由合作社负责技术规程的落实,确保了产品质量。而对于农户而言,首先,农户要全面应用公司技术产品即全程使用公司提供的有机肥,全面实行土壤净化处理(农残处理、重金属处理、灌溉水净化处理等);使用公司提供的植物保护剂,进行地上、地下害虫防治剂,栽培全过程不使用化学农药等;其次,农户要全面应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应用标准化栽培技术;最后,技术指导、服务实现住点指导与远程诊断相结合。
这种合作模式不仅给各个利益方带来产业效益和产品效益,也实现了农业经营的标准化和规模化。
四、企业家带动与国家的支持
农民有了合作的意愿之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需要领头的人,即具有合作理念和具有领导、组织能力的人。在这些精英的带领下农民才能联合起来。西方合作运动的兴起带有较强的社会改造理念,合作运动与合作社思想家的亲自实践、合作社运动领导者的不懈奋斗密不可分。合作运动的先驱们大多是社会改造家,如英国的欧文、威廉·金、法国的傅立叶、毕舍等。合作社的创办者利用自身特有的、一般农民领办人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经济实力优势等推进合作事业发展,增加了合作组织的有效供给。
案例
河北省河间市国新农研会是一个棉花合作社,目前有会员5000多人,范围覆盖全国8个省市。他的成功得益于具有一批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才。特别是卢国欣和卢怀玉父子二人,都是具有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素质的新性农民。1994年,卢怀玉从中国农业大学毕业后,放弃出国深造和留在大城市的机会,毅然回到了河北省河间市老家,一头扎进了棉田中。他认定种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干农业大有可为,而且农研会能给自己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学的专业能发挥作用。他是怀着干一番事业的热忱回到了故乡。在卢怀玉的倡导下,确定了以实现繁种农场化、种子加工机械化种子质量标准化为手段,抢先转化高科技成果,使农研会成为我国重要的抗虫棉繁种基地之一的目标。他们自办大农场,租贷土地1万亩,在天津、新疆建设新的农场,组建新经济联合体。到目前为止在省内外已发展到60个农场,2.5万亩棉田。全面推行ISO9000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种子全部由会办农场繁育,全程采用机械化加工,创新建成了高标准种子烘干温控车间,并严格执行质量检测标准,以确保种子质量。以中国农科院生物研究所、棉花所和中国农业大学为依托,农研会在北京中关村成立了由农研会控股的"国欣科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承担了国家"863计划"转基因抗虫棉项目。目前国欣农研会直接管辖六个控股企业,分别为国欣棉被厂、北京市国欣科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国欣创世纪种子有限公司、新疆联新农场、新疆轮台县国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廊坊诺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他们的专业合作社运营体系通过棉花研究所、农场部、种子加工厂、质检中心、营销中心、财务部、行政部等七个职能部门研制和推广棉花新品种。
由该案例可见,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是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条件。在合作组织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中,具有合作思想的熊彼特式企业家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意识到合作社的优越性,并身体力行,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将从事相同或相近产业的小生产者带动起来,创立起自办型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平等互利的方式推进自身事业的发展,在个人业务获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为那些小生产者贡献了自己的技术、市场以及经营组织才干等资源,充分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精神。但是这样的能人并不是随处可见的,在合作社企业家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政府的有效介入是必要的。政府利用自身特有的一般企业家所无法比拟的社会动员能力、社会稀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技术服务组织资源优势等推进合作事业发展,增加有效供给,出现官办民随、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然而一旦这类合作组织运转起来,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合作社领导人仍然是合作组织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
国外的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一种制度信任型合作,但是源于我国的这种特有的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使我国的合作社成为建立在社区基础之上的混合型合作,这是向契约性现代性合作形式的一个中间过渡期。但是这种制度型合作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外界条件,具体来说,就是向农民提供更多更完善、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制度性公共产品。国家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对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澄清各种思想误区,普及合作组织知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思想、知识乃至人才上的准备。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的扶持力度。包括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多种途径积极提供信贷支持与税收优惠;出台示范章程,抓好试点示范,增强对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引导与管理等。特别是要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以致形成全国联社,避免成千上万同质性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否则,农民的利益不会因参加合作社而得到保护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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