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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李长健: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未来合作社发展的意义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李长健
在我国,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并且快速发展。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然而,时至今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仍可以概括为“总量不多、分布不广、影响不大、寿命不长”,这说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也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农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阔道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一、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这就说明组织化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农村致富必要的方式,当前的家庭经营方式显然已经不符合农民增量利益实现的迫切需求,而必须通过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才是保护和发展农民利益的切实有效的办法,这也是符合国际的大势所趋。
这也说明大力发展合作社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重要精神就是,在当前农村改革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民的存量利益,保障农民的增量利益,就必须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来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可以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做出为合作社的发展指明了方面,即当前应大力发展合作社,并应积极支持发展合作社,这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效契机
十七届三种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因此,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而这种权利的保障、这种利益的实现,何种方式又是最合适的,最能保障农民利益的,且不使农民利益遭受流失的风险,当然组织化的选择就当仁不让了,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的形式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民增量利益的实现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假想如果将土地向少部分个人流转的话,必然会出现垄断或更严重的情况,久而久之,少部分人占有了大部分的土地资源,甚至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聚集在极个别人手中,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符的,更甚者还会造成国家、社会的不稳定局面的产生,因此,在这种情势下,将土地向合作社流转,由合作社来管理和经营,显然是明智和正确的选择。这也是大力发展合作社的最有效契机,因此当前各地的主要任务就是抓住这一有效时间,从政策、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促进合作社的创立和发展。
三、十七届三中全会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而十七届三中全会进而提出“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这都说明合作社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因此当前各地方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伐,形成“建一个合作社,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发展格局,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第一,意识支持,引导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此,各地方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创造良好的氛围和发展条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意见,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扶持方式和服务手段,提出具体扶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第二,政策支撑,支持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相关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和扶持。一是加强资金扶持。可以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可以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三是提供良好服务。可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提供政策与科技咨询、市场价格及供求信息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网,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财政扶持项目建设。
第三,制度支持,规范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合作社的培养与发展,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管理规章,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建立起真正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运行有章可依。一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通过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二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完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项目的申报、审核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组织指导与监督检查,保证和提高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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