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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杨雅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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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杨雅如: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杨雅如

当前,2.3亿小农户与国内外市场的矛盾日渐突出,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负外部性此起彼伏。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主要集中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比较好的少数东南沿海地区等问题。不仅如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政府扶持力度加大之后,又出现了翻牌合作社等新的问题。为此,笔者依托近几年来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在全国设立的七十多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中合作社发展的实践 ,特作以下分析。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关键:组织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一般说来,在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中,由企业、大户、技术推广部门领办的居绝大多数,这些领办者往往基于稳定货源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初衷,组织小农户进行生产。毫无疑问,这些合作社很大程度上为农户解决了市场、技术、资金等难题,但是,在利益分配上由领办者来决定,广大分散的小农由于组织程度低,没有发言权,使得合作社的按交易额返还以及民主管理体制流于形式,因此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领办者和小农户之间的松散的关系,农户和领办者之间的履约率低,尤其是在价格变化有利于小农户的时候,使得领办者遭受极大的损失。因此,小农户和领办者之间需要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的结合,这就需要真正把小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作为小农户和领办者之间的纽带,来权衡领办者和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正是目前合作社发展中的症结所在,也是最困难的问题。只有真正组织起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才能既保护小农户的利益,也保护领办者的利益,从而使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涉农资源的重新整合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症结在于:由于实质上的小农经济状态造成农村市场的零细化以及由市场的零细化所造成的市场的严重负外部性。这些负外部性在当前的突出表现形式是畸高的交易成本和几乎无法实现的监督,为此,需要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来消除畸高的交易成本,并通过组织的方式实现有效的监督。这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就是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兴市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的根据恰在于通过整合生产者资源,缩短市场链条,从而降低生产者和其他涉农资源的交易成本,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生产者以组织的形式在组织内部完成了低成本的有效的监督。这些资源整合包括技术资源的整合、生产资料供应商资源的整合、销售商资源的整合、金融资本的整合、原有合作社体制的资源整合等。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资源的整合即政府涉农部门的资源整合。值得指出的是,政府涉农部门的资源的整合需要政府的体制改革,而其他资源的整合依靠市场来完成。 
三、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存在的最根本问题:内部的非合作制、外部的市场对接
当前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固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最根本的问题无疑是两个:一是内部的非合作制,二是外部如何与市场实现对接。
1.内部的非合作制。据笔者的调查所掌握的资料,目前我国被冠以合作社名称的组织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由公司、大户、经纪人领办的合作社,其本质为公司+农户或大户+小户或经纪人+农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户的农产品市场问题,但小农户无法获得自己的合理利润。
(2)由政府技术推广部门牵头领办的合作社,其实质是技术推广部门推销农业生产资料的商办机构。
(3)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已经完全商业化,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来价值。
(4)真实的合作社。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当市场需要更加紧密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时,由原来的类合作社组织改制为合作社;二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蒙期,就有学者、NGO和政府参与而建立的合作社,大多很规范。值得指出的是,这些真实的合作社数量少,并不是目前合作社的主体。
2.外部市场对接。尤其是对于初创期的合作社这一点体现非常明显。这主要源自两方面原因:一是组织起来的小农,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市场;二是作为新兴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既有合作关系,又有竞争关系,尤其是对于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形成威胁,与大市场进行对接过程充满了矛盾与斗争。
四、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思考
(一)限制合作社发展的原因
当前限制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最急迫的原因在于:
1.合作社知识的缺乏。不仅是农民,甚至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部等,合作社知识都相当缺乏。
2.农民缺乏资金、市场、技术和人才。
3.政府发展专业合作社思路的限制。
(二)准确定位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
合作社无疑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但是如果政府的扶持定位不准确,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经验来看,政府在以下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扶持效果较好。
1. 加强合作社教育。合作社教育不仅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更加深入的合作社理论与实务操作的培训与教育。很多国家合作社的成功都源于持之以恒的合作社教育。
(1)继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
(2)联合科研机构,进行深入的合作社理论与实务操作的培训。目前最急需的是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带头人和合作社财务人员的培训。
2. 加强政府的服务职能。
(1)加强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历史的教训和国际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其负面作用是会导致农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有可能一夜之间成立很多合作社,而它们的目的并不是组织农民,帮助农民致富,而是为了得到政府提供的资金。为此,财政资金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支持:①为合作社成员及其管理者进行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培训②提供商业服务③提供技术援助④进行应用研究⑤办公设施的建设。
(2) 政府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与资金、市场、技术和人才提供方的信息平台服务。尤其重视与龙头企业的信息交流。
(3)引导建立规范的合作社。目前的合作社大多不具有合作社的特质,为此,政府应该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了使合作社的各方结成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体,审慎地进行合作社的改造工作。改造工作应因时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最基本的思路是把合作社的组织架构纳入,作为原来公司和农户,大户和小户的中间组织来形成相互的制约并节约彼此的交易成本。
(4)整合农委、农办、科协、农业局、供销社等涉农部门的资源。
(5)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投资。
3. 拓宽政府发展合作社的思路。
专业合作社适合于产品附加值高的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而对于我国大多数农村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应拓宽思路:
(1)发展适合村社特点的金融机构,逐步实现资金的回流并以金融为核心带动生产发展。
(2)发展适合非农业产业化地区的综合性合作社。
(3)重视妇女的作用。
四、尤其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1.农民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使农民能够自己帮助自己,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发展。而不是一味追求农业结构调整,这样合作社的发展就能够使小农户受益,并能够缩小小农户与社会其他群体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为此不应以合作社的规模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
2.政府切不可以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否则势必形成空头社、翻牌社等弊端。
3.重视NGO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对农民的合作社培训中,NGO的参与式培训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应注意吸纳。
     总之,政府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定位准确,主要是服务、规范和监督,定位不准确会适得其反。同时,在此框架下,政府应适时引导企业和NGO在合作社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简单的几点思考,主要是真对目前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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