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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回顾与展望
  岩   何军
武岩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何军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农业经济学系副主任

摘要:本文先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制度变迁机制、制度绩效三个方面梳理了现有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已有的研究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看成一个整体,运用求同思维回答了合作社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的问题,但没有很好的回答专业合作社的异质性、多样性的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个对合作社的区域差异、类型差异、产品差异解释的思路。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制度变迁 回顾与展望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农业生产领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瓦解了原有的人民公社组织,代之以家庭、集体双层经营体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逐步放开农产品流通市场,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化,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在促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小农户”与“大市场”日益尖锐的矛盾,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 获得了广大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动力。“据2004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统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 。科学认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解释其制度变迁的机制以及合作社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可以为合作社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国内外学者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但尚待解释的现象,需要回答的问题依然很多。本文旨在系统的梳理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是国内研究),指出进一步研究的重点和思路。
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农民合作社制度特征和内部治理的角度综述现有研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内部治理的特点。第二部分,从制度创新的视角概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变迁的机制的研究成果。第三部分,综述合作社的成长模式与制度绩效的关系。第四部分,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思路。本文认为国内已有的研究回答了合作社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的问题,但没有很好的回答专业合作社的异质性、多样性的问题。因此,今后的研究重点应是解释合作社的区域差异、类型差异、产品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带来的后果。
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产权安排
在我国,学界以及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不同的理解,最狭义的理解是规范的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的专业合作社,再放宽一点还包括专业协会,最广义的理解则涵盖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形式。 因此,大量的研究旨在廓清合作社的边界。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性
合作社形式各异,廓清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是合作社研究的基础和前提, 这方面的研究分别从合作经与股份经济、集体经济的区别、联系,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的类型等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制度特征。
潘劲、任常青(1991),唐伦慧(2004)从合作社、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比较中指出了它们的特性、差异和关系。合作社以劳动联合、一人一票民主管理为基础,体现为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盈余按惠顾额分配、除具有经济功能外还具有社会文化功能。区别于股份制的资本联合、一股一票为基础和以资本报酬为唯一目标。因此,合作社既是一个社团组织,又是一个经营企业。
应瑞瑶(2002,2004)从国际合作社在发展中面临各种问题,以及由此带来合作社制度的变革,合作社原则的演变的角度,指出合作社的内涵在减少而外延在扩大。但合作社并没有演变为股份制企业,合作社在调整、变革过程中,仍然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内核:合作社的顾客往往也是它的所有者,合作社的目标是使其既是所有者也是顾客的社员受益;在社员的投票权上,现代合作社承认社员之间的差别,但对社员投票权的加权比例有严格限制;承认按股分红,但按股分红有一定限制。
按照合作社的概念、原则,结合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牛若峰(1999)认为,这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社员劳动联合和部分资产联合为基础的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即专业合作社;另一类是以会员业务联合为基础的初级型合作经济组织,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农民专业协会。郭红东等(2004),黄祖辉等(2005)结合浙江省的实践把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三类,除上述两类还包括股份合作社。
通过这些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呈现多样化、异质性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因为合作社本身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受制度环境的差异的影响。鉴于此,在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体现了立法的制度导向,期望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能按照上述规范发展。有理由相信,随着本法的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补贴的法律化,上述三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逐步专业合作社化,其内涵、类型将更加明确。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
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规则还不完善、规范,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缺少实证基础,因而很少进入研究视野。多数研究多仅描述其内部治理上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没有对其解释。
徐旭初(2006),黄祖辉、徐旭初(2006)两篇文章分别讨论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和内部治理的特点及可能的解释假说。文章认为浙江省的专业合作社产权安排上呈现明显的股份化特点,内部治理上表现为剩余控制权和决策权的大户偏向。作者提出了一个基于能力和关系的研究框架。就能力而言,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决策权归谁所有取决于谁拥有的资源、知识禀赋等能力最具环境合用性(特别是市场合用性),即谁拥有关键性资源,作者认为这种关键资源表现为对下游业务活动及其基础设施的控制,显然大户、企业更具优势。就关系而言,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植于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土壤中,合作社的发生和发展不仅取决于各类成员的能力耦合,还受基于关系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在合作社治理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际关系或情感,这在一定意义上通过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网络实现了对核心社员控制的约束。概言之,核心社员控制与社员人情关系约束构成了我国合作社的合作治理的基本样式。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变迁机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创新类似于土地承包制的创新,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性变迁,并非国家意志的强制性变迁。这就意味着专业合作社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是行为主体对外部利润的响应,如果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制度创新的收益就会诱导新制度的产生。在这方面我国学者结合我国的实践做了大量的研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原因做了解释。
(一)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农民合作社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黄祖辉 (2000)认为,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性决定了农业合作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这在逻辑上给出了合作社产生的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制度供给(因为合作社并非同步于农业生产的出现)。因而有很多学者进一步深入探讨合作社产生的现实依据,即影响制度创新成本、外部利润的因素,以及行为主体进行创新的人力资本状况。
孙亚范(2004)把制度创新成本分为制度变革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指出这种成本受农民素质和外部环境的约束。“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研究”课题组(1997)深入分析了影响合作社产生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组织所施加的影响等方面。黄祖辉等(2002)以浙江省为整体样本,对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因素进行了具体研究,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产品特性因素指农产品商品率、市场风险、是否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强度、专业化程度、资产专有性强度等方面。生产集群因素指某种产品生产、交易、服务在空间上的集中度。组织成员因素包括成员的合作知识、合作意识方面的人力资本。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文化影响等方面。这些因素中,产品特性因素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的原初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了可能性,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郭红东等(2004)以对浙江省农户调查的数据,运用计量模型定量分析了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农业生产特征、当地政策因素、当地经济水平六个方面的因素对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对农户参与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我国的专业合作组织多是伴随着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产生发展起来的,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态主要有“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 大户+ 农户” “龙头企业+ 基地+ 农户”、“龙头企业+ 专业协会+ 农户”、“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几种形式。威廉姆森认为:“某些交易按这种方式来组织,而其他交易则按那种方式来组织,这其中必有经济上的合理原因。但是这些方式走向如何? 其道理又何在呢?要得出一种预测经济组织发展趋势的理论,就必须找出是什么原因使得各种交易彼此不同,并且要做出详细的解释才行” 。基于此,也有研究依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对公司与农户间农产品交易的特点进行研究,以此作为合作社等中介组织产生的依据。按照威廉姆森的理论,交易成本分析就是“以一种区别对待的(主要是交易成本节约的) 方式,把属性各不相同的交易与成本和效能各不相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 ,即交易成本决定组织的形式。交易成本的不同取决于三方面:交易发生的频率;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治理结构的主要类型包括市场制、混合制、科层制。交易成本与治理结构的关系是:当交易的资产专用性不强时,市场治理的成本比较低,随着交易的资产专用性增强,交易的风险增大,等级制的协调功能将呈现优势,这时由纵向一体化所带来的治理成本将低于市场制的治理成本。这样,就出现了伴随着交易的资产专用性的增强,生产经营活动的纵向一体化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的一般趋势。据此,威廉姆森以治理成本为因变量,资产专用性为自变量,建立起交易与治理结构相匹配的模型。
 

威廉姆森的理论给出了一个研究治理结构选择的理论框架,按照这一思路,有研究者从理论上给出了农产品交易的特点与治理结构(组织形式)选择的关系,也有人从企业与农户契约的特点以及农业产业化不同模式的比较中研究农户与企业间治理结构的选择机制。
刘文超,李辉,许兴芹(2006)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产品易损性、质量控制难易程度、市场远近六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农产品交易的特点,并把这些方面的不同归结为交易刚性的差异。进一步指出,随着交易刚性的增强,市场交易形式、互惠契约形式、出资参股形式、股份合作形式、企业办农业形式的治理成本依次增加。于是建立了交易刚性所区分的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交易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一框架在理论上是很完美的,但由于交易刚性是一个非常难以量化的指标,因此很难得到定量的检验,也就少有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在实证研究中,多数研究者通过不同产业化模式下公司与农户连接机制的比较,运用博弈论、契约理论的方法分析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差异,探讨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现实必要性。
郑强国、李宁(2005)具体探讨了资产专用性的内涵,区分了农户的资产专用性和公司的资产专用性。农户的资产专用性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时间的专用性,农业生产过程受到植物生长周期的制约, 生长周期越长, 其生产的时间专用性程度就越大。第二, 产品的专用性。产品的专用性主要体现在其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上。从自然属性来看, 体积越大、理化性质越不稳定的产品, 销售半径较小, 销售时间越短,其专用性越强;从市场属性来看, 产品市场需求面越窄,生产出来后重新寻找新买主的可能性越小,其专用性越强。第三, 工具的专用性,主要通过农业机械方面的投资多少反映。第四, 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表现为种植技术等的投资多少。公司的资产专用性跟农产品的特性密切相关,一方面, 农产品一般都不耐储藏, 远距离的运输费用高,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在远离城市的农产品生产区建立产房, 这些厂房专用性较大;另一方面, 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加工需求的长年性的矛盾需要企业的进行很多的仓储投资。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交易性质与治理结构的关系。作者认为,对于专用性程度中等的农产品, 应通过组建中介组织、发展大户等形式增加交易的专用性程度, 从而提高交易双方的信用水平。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尹云松等(2003)的研究,与前面的研究不同的是,在讨论影响公司与农户的契约稳定性的因素时在资产专用型时引入了农户类型这一变量。作者结合案例讨论了对于资产专用性强度的农产品,公司与不同类型的农户的契约的稳定性差异,对于专用性弱的农产品,例如大宗种植业农产品,与小农户直接签订商品契约履约率远低于与大农户签订商品契约;对于专用性强的产品,例如特种种养业产品,与大农户或与小农户直接签订商品契约履约率差异不大;对于专用性中等的产品,一般商品契约的稳定性较差,需要对契约内容做有效调整。在产品专用性弱和中等的情况下农户类型对商品契约稳定性的影响显著, 如果契约的内容不能有效创新,应通过组建中介组织、发展大农户等来改变目前小农户占优势的农户结构,从而改善商品契约的稳定性。
黄志坚、吴健辉、贾仁安(2006)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公司+ 农户”模式下,公司或农户违约的原因及其规避机制。根据契约经济学和博弈理论, 合作博弈的实现,需要建立合作博弈的保障机制其中一种措施是通过博弈意义上的“可信”惩罚建立起双方长期的合作。由于农户力量弱小与分散,很难实施“可信”惩罚。在这一意义上,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可以增强惩罚的能力,维护长期合作。
周立群、曹利群(2001)通过不同产业化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农业产业化之初,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农户”这两种产业化组织形式的缺陷。作者认为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如果引入中介组织,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 合作社+ 农户”或“龙头企业+ 大户+ 农户”的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缺陷。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绩效
国外关于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是否是有效率的很大的争议,国内关于合作社的效率的意见比较一致,多数赞成合作社对于连接农户与市场,提高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的制度绩效问题不重要。实践中可以观察到的现象是不同合作社在制度绩效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受合作社本身的制度安排、合作社的产品行业的市场状况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但现有的研究很少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绩效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合作社本身运作很不规范,缺少实证资料;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技术上很难区分、量化不同因素对合作社的制度绩效的贡献。
应瑞瑶(2006)以泰兴市七贤家禽产销合作社为例,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路径的选择策略。七贤养鸡合作社的成长可以分为起步、规模型成长和纵向成长三个阶段。七贤养鸡合作社通过为社员共同购买苗鸡、饲料、兽药和联合销售肉鸡,增加了社员受益,此后便可以通过吸收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通过横向扩张使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其综合实力。在此基础上,合作社可以吸收社员的投资股金,并在政府的扶持下办起自己的孵化厂和饲料厂,甚至兽药厂,向产前纵向延伸。这样,合作社社员不仅可以获得生产环节的利润,而且可以获得生产资料产销环节的利润和合作社“内部市场”带来的超额利润,如果向产后环节延伸需要的投资规模较大、风险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成长。因此在成长模式的选择上可以在起步阶段从事风险较小的共同购销业务,当合作社成长到一定阶段时,根据“先易后难”的顺序向产前或产后环节延伸。
尽管合作社的绩效是很难量化,但可以深入探讨合作社的成长模式与制度绩效的关系,对于指导合作社的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很多成功的合作社在内部管理、外部营销、成长模式的选择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四、总结与进一步研究展望
上文中我们曾经提到我国的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多样性和异质性,但现有的研究一般只停留在对合作社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并未系统解释这种差异形成的原因。下文我们将结合我国合作社的类型提出一些有待回答的问题和简单的回答思路。
现有的研究 对合作社的类型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描述,本文结合这些研究把合作社的多样性和异质性概括为区域差异、类型差异、产品差异三个方面。区域差异指我国合作社在省、市等区域层次上表现的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方面的不同。类型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从组织主体来看有农民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从组织形式来看有以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服务为主的专业协会,有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产品、统一结算的专业合作社,也有股份合作社等具有经济实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领域来看,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扩展到生产、加工、储藏、运销、开发等不同环节。产品差异表现指合作社经营领域的不同,比如有的经营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有的经营蔬菜、水果等产品。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种差异通常是交织在一起而非绝对孤立的,即不同产品其适合的类型可能不同,不同区域其适合的产品也会不同,等等。
面对如此多样的专业合作社,如何解释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命题,下文就此提供一点思路。对于区域差异而言,现有的研究多站在某一特定区域的视角分析区域合作社发展条件的优越程度,很少站在区域比较的视角探索区域特征与合作社具体形式的关系,因此不同区域的比较研究是需要加强的。对类型差异也值得深入探讨,例如为什么山东省多协会模式,浙江省股份合作社发展迅速?不同行业其适合的合作类型为什么不同?杜吟棠、潘劲(2003)的研究中给出的三个案例并分析其制度特征以及产生的背景,但不足的是并未深入探讨不同行业与合作社模式间的关系。另外目前很多合作社是官办的,但我们少有研究探讨政府行为的动机,这背后必然有深刻的有经济原因。政府与农村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现状更多的是双方经济利益博弈的均衡。特别是一些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龙头企业带动起来的专业合作社,其通常是政府、企业、农户三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对于产品差异,交易成本经济学中产品性质决定交易性质,交易性质决定治理结构的理论给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框架,但很少有研究通过实证分析对其检验。
我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已有的研究对我国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制度变迁机制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探索,未来对研究重点应是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制度绩效和合作社演进中的区域、产品、类型等方面的差异的问题。这对于我国合作社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对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亦有重要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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